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健全并规范全校教学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
Ⅰ、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或拖堂超过2分钟。
2、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3、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4、实验课等不按实验规则组织教学,或准备不充分;专用教室未事先开门等,影响学生正常上课。
5、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一周以上。
6、监考迟到5分钟以内;擅自请人代监考;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闲聊、看书报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致使考场出现违纪行为。
7、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8、因教育教学及管理不力,受到1/10学生或家长投诉;重大考试成绩与同类班对比均分相差5分以上。
Ⅱ、较大教学事故
9、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抄袭别人教案上课。
10、教师上课迟到超过10分钟,或拖堂超过5分钟;随意改变上课时间、地点。
11、作业批改不及时不规范,情况较严重;教师布置大量机械重复作业,或布置超过规定的作业量。
12、教学内容经常出现知识性错误;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13、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另做别事;或在校时间随意让学生回家请家长、取物品。
14、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15、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提示;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遗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致学生成绩无法确定;阅卷中有徇私舞弊行为。
16、由于教学等原因,一次考试(或一门学科)不及格或不合格学生数超过参考学生总数的40%(含40%)。
17、教师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讯号或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18、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音像制品。
Ⅲ、重大教学事故
19、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20、上课迟到超过15分钟,或拖堂达10分钟,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停课、旷课。
21、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
22、因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一次旷课学生达班级人数10%以上,或一周内累计旷课人数达10人;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未能当即向导师教师通报,导师未能当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23、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24、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或组织学生集体培优等。
25、监考教师缺席;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地点、学科或内容;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考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以各种方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违反规定,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等级。
26、教育教学及管理不力,受到1/5学生或家长投诉。期中、期末考试成绩与同类班级比较相距8分以上。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教学实验中心报告,教学实验中心作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当事人;值日学生、教师和领导在值班巡查中发现后先作好记载,再及时反馈至教学实验中心。
2、事故当事人所在年级或教研组会同教学实验中心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按不同事故的等级送交学校相关部门。
3、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
4、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无故拖延不报的人员(含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视为事故责任人。
5、教学事故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后认定。一般教学事故可由教学实验中心认定;较大教学事故由分管领导认定;重大教学事故须由校长认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认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终决定。
一般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较大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后两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重大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后三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教学实验中心将初步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及所在部门,受理当事人申诉意见,督促执行处理决定。
对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四、申诉与仲裁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1、学校行政会议成员为教学事故申诉进行受理与仲裁的职能机构或部门成员。
2、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教学实验中心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3、提出申诉后,教学实验中心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及最后处理意见提交学校行政会仲裁。
4、学校行政会仲裁决定为教学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行政处理。
5、仲裁决定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改正或撤销。
五、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
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一年内累计两次较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下学期评聘降低一个职称档次,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解聘,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报请授予部门予以撤销。临聘教师予以解聘,
教学事故责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责任。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临聘教师续聘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